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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博英特斯贸易有限公司
联系人:刘辉腾 先生 (外贸人员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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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 话:0755-3307454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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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 机:1511209506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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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应智利客户要求出具智利原产地证FORM-F |
FORM E
按照关于实施中国-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修订
案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国质检[2010]991号)《要求,为使辖区出口
东盟的产品能够继续享受中国-东盟自贸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,我
局于2011年1月1日起,开始签发新版中国-东盟自贸区FORM E优惠原
产地证明书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输往东盟成员国中的泰国、马来西亚、新加坡、文莱、老挝和越
南等六个国家的出口产品,自2011年1月1日起,按照修订案签发新版
FORM E优惠原产地证明书(certificate背面为英文)。输往印度尼西
亚、柬埔寨、菲律宾和缅甸四个国家的出口产品,在以上四国实施修
订案之前,对其按修订前的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签发新版FORM
Ecertificate(certificate背面为英文)。
二、本次修定案启用的新版certificate的填制要求见certificate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。
三、新版certificate应于产品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。如遇特殊原因
未能在产品装运时或装运后三天内签发certificate的,应出口商要
求,可根据相关规定在产品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certificate,
但必须在certificate第十三栏“补发”字样前机打“√”。
四、certificate第七栏中所指HS编码为进口方的6位HS编码。
五、在填写新版certificate第八栏“原产地标准”时,对于完全原
产产品,应填写“WO”;对于在我国加工但非原产材料均来自东盟以
外国家,填写单一国家成分百分比;对于在我国加工但部分非原产材
料来自东盟国家的产品,填写中国-东盟自贸区累计百分比;对于符
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,填写“PSR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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